| 索引号 | 116104310160231439/2026-00153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武功县人民政府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陕D武功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武功县昶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MA6XNH7Q70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镇东村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31日,按照省大气专项办反馈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厂区西南侧露天堆放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垃圾(楼板、砖块、砂土等),露天堆放物料(砂土等)部分未覆盖,经现场测量未覆盖面积约为94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31日,制作人员:干潼(27030415028)、韩宇航(27030415031),证明你公司厂区西南侧露天堆放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垃圾(楼板、砖块、砂土等),露天堆放物料(砂土等)部分未覆盖,经现场测量未覆盖面积约为94平方米;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31日,制作人员:干潼(27030415028)、韩宇航(27030415031),证明你公司厂区西南侧露天堆放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垃圾(楼板、砖块、砂土等),露天堆放物料(砂土等)部分未覆盖,经现场测量未覆盖面积约为94平方米
3、现场照片2张,制作时间:2025年12月31日,制作人员:干潼(27030415028)、韩宇航(27030415031),证明你公司厂区西南侧露天堆放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垃圾(楼板、砖块、砂土等),露天堆放物料(砂土等)部分未覆盖,经现场测量未覆盖面积约为94平方米;
4、武功县昶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1日,提取人员:武功分局执法人员干潼(27030415028)、韩宇航(27030415031),证明你公司合法性、相关人员与你公司的合法关系。
5、武功分局执法人员干潼(27030415028)、韩宇航(27030415031)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条:“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分类第一类: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未有效覆盖)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处罚幅度1-3万元。”。
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陕D武功环立〔2026〕2号),2026年2月2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武功环罚告〔2026〕1号),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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