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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陕西嘉宇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时间: 2025-12-12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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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310160231439/2025-0107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发布机构 武功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陕D武功环查(扣)字〔2025〕1号

陕西嘉宇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MA6XTJDN9C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大庄镇圪崂村        

法定代表人:王嘉隆

2025年12月10日晚,武功分局执法人员罗靖媚(27030415012)、张奥悦(27030415016)、狄飞(27030415035)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洗砂筛沙生产线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根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措施,你公司应停产,并停止公路运输)

2025年12月10日,武功分局执法人员罗靖媚(27030415012)、张奥悦(27030415016)、狄飞(27030415035)对你公司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照片1张,显示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资料。初步认定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1日,制作人员:执法人员罗靖媚(27030415012)、张奥悦(27030415016)、狄飞(27030415035),显示你公司现场生产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1日,制作人员:执法人员罗靖媚(27030415012)、张奥悦(27030415016)、狄飞(27030415035),显示案件具体情况;

3.照片1张,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1日,制作人员:执法人员罗靖媚(27030415012)、张奥悦(27030415016)、狄飞(27030415035),显示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

4.陕西嘉宇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1日,提取人员:执法人员罗靖媚(27030415012)、张奥悦(27030415016),狄飞(27030415035),证明你公司合法性、相关人员与你公司的合法关系。

5.执法人员罗靖媚(27030415012)、张奥悦(27030415016)、狄飞(27030415035)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生产车间大门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日(时间从2025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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