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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时间: 2025-05-09 11:28:25
来源: 武功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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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310160231439/2025-00615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武审发〔2025〕7号 发布机构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5-04-16 有效性
主题词

武功县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复核、审理职责,规范复核、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审计业务部门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的复核、审理工作。

审计业务部门直接实施的专项调查项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出具移送处理书的也适用本办法。

审计业务部门出具的汇总的审计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以及反映审计结果的其它行政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复核、审理,是指审计业务部门、法规审理部门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项目(含调查项目,下同)质量实行审计组、审计业务部门、法规审理部门三级复核制度。一级为审计组审核,由审计组组长负责。二级为审计业务部门复核,由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三级为法规审理部门审理,由法规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审理人员负责。

三级复核的负责人不得重复。

第五条 审计组审核是指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各成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审计记录、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的行为。

审计业务部门复核是指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人员,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相关事项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的行为。

法规审理部门审理是指法规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审理人员对审计业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代拟稿,下同)等相关资料审查修改,并经审理人员集体研究后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分工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记录是否完整;

(三)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事实是否清楚、审计结论是否恰当、适用的法规标准是否准确,要素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审计证据是否已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未签名或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审计业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审计业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应经部门内会议集体研究。  

第十条 审计业务部门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二)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三)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复核意见书对相关业务资料进行修改,并出具复核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业务资料(修改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复核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提交审计业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法规审理部门的职责及责任。

(一)法规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1.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2.提出审理意见;

3.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1.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2.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3.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第十三条 法规审理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审理时间从审理人员正式接收审理资料开始,到出具审理意见书结束。

遇有统一组织的重大审计项目或者需集中审理审计项目等特殊情形的 ,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审理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经领导人批准审理人员可以提前介入,了解审计项目的相关情况。

提前介入的审理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业务部门应将下列资料提交法规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包括电子版);

(三)审计记录、审计证据;

(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其送达回证;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七)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八)审计业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书;

(九)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包括电子版);

(十)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法规审理人员接收审理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预审理),初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经初步审查,审计业务部门提交审理的相关资料不完整的,法规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限期补正。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第十七条 法规审理部门正式开始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以下三种情况,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或审结座谈会的,应当提前2天通知法规审理部门,法规审理部门视情况安排审理人员参加。

(一)根据对项目的了解,审理人员认为需要参加交换意见或审结座谈会的;

(二)局领导要求参加的;

(三)审计组认为需要参加的。

经局领导批准,审理人员可以直接到被审计单位向相关人员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法规审理部门以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审理人员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后当及时提请法规审理部门召开审理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必要时,可以吸收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部门有关人员、其他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参加。

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等复杂问题时,可以咨询、听取有关部门、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经审理后,审理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法规审理部门应当记录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审理意见,将审理后的业务文书和审理意见书退回审计业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业务部门根据业务文书中标注的修改意见以及审理意见书,对业务文书进行修改,并出具审理意见采纳说明。

审计业务部门将修改后的业务文书(修改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间)、审理意见采纳说明提交法规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三条 法规审理部门将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分别报送审计业务部门和法规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同时分别由审计业务部门和法规审理部门归入审计档案和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审理完毕的审计项目,按规定由审计业务部门提请召开审计业务审定会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经审计业务审定会研究的审计项目,由审计业务部门记录会议主要内容,并根据业务会议决议内容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拟稿文头,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发文手续。

经局长授权,不需要召开审计业务审定会的审计项目,经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审计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发文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审计期间出具的,应当进行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程序按前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023年11月16日印发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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