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宣传落实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二)负责全县政府口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和政府奖励政策办法,初步审核以国家名义、省委省政府名义和市委市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负责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归口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分配政策的落实;依据控编通知,按程序承办归口管理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调配。
(三)负责全县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对城乡劳动力培训、创业、就业及跨地区有序流动的管理和指导;承担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日常工作;管理区域内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领导和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职责。
(四)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负责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和对各类职业培训招生和单位用工信息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校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五)负责落实上级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标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等工作;负责对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
(六)负责全县人才资源的开发和综合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报到入库、档案、户口、党团关系等接收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归口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及死亡待遇、工伤认定、特殊工种、企事业单位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地区津贴、艰苦岗位津贴及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相关待遇工作。
(八)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技术人才及各类专家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继续教育和工人技术等级的审核考核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审验、核发工作。负责全县在职高级职称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
(九)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业务。办理提请县政府任免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归口管理各类劳动人事保障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工作,协同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数据信息平台。
(十)负责承办人事劳动信访、争议案件仲裁调解工作;承担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公布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对全县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指导并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政策、法规行为的劳动监察,查处重大案件;检查监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办理企事业单位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证手续;协同有关部门参与评定企业劳动模范。
(十二)负责委托下放各镇办(社区)事项的监督指导及镇办(社区)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三)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共开工作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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