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310160231439/2025-0150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武政发〔2025〕24号 | 发布机构 | 武功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为确保龙门食品三期项目工程顺利实施,便利群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龙门食品三期项目红线内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征收主体为武功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武功县城市建设征收补偿中心、普集镇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普集街道办事处南显村区域内。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及测量成果表为准。
三、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实施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城市建设征收补偿中心、普集街道办事处将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现状拍摄留存视频影像资料,任何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房屋产权依照住建、自然资源等规划部门的合法有效文件认定。
七、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按照县政府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或者拒绝履行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武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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