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310160231439/2025-015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武政发〔2025〕25号 | 发布机构 | 武功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现将《龙门食品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龙门食品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龙门食品三期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顺利实施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前期摸底调查结果,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项目征收主体为武功县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武功县城市建设征收补偿中心。由县城市建设征收补偿中心牵头会同普集街道办等相关单位成立征收补偿工作组,具体实施项目范围内房屋与地面附着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龙门食品三期项目位于普集街道办南显村。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及测量成果表为准。
三、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房屋产权面积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被征收房屋宅基地证为准;无房屋宅基地证必须提供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征收实施单位将依据评估丈量数据及房屋实际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必须具备的房屋要件:上有完整屋顶、周围有墙体、具有固定基础、供人长期居住和生产生活使用的场所。不符合上述要件的建筑物,按构筑物进行补偿。
(三)房屋评估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房地产测量、估价资质的机构对将被征收人的所有建筑物、附属物进行测量、评估。涉及评估方面问题由评估机构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解答。
(四)评估完成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室内装修,不予补偿;如有评估后改变房屋面积和用途的,按改变前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的建筑成本比例给予补偿,对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无批准年限但实际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参考标准(见附表1-3)
六、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及程序
(一)补偿方式
龙门食品三期项目征收补偿采用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对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附着物),由评估机构进行征收估价,征收单位确认后给予货币补偿。
(二)补偿程序
1.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由征收单位牵头,被征收人参与,按评估操作规范对被征收房屋评估并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如被征收人拒绝评估,征收单位将组织评估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外围测量并留存影像资料。
2.征收单位将对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征收单位将逐一核实,查遗补漏后双方确认,最终以核实后结果为准。
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按评估及确认结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4.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单位验收合格后,按安置协议中的补偿金额支付补偿费。
七、争议解决
(一)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腾交房屋的,由武功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武功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房的,由武功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补偿及奖励
(一)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前三天为宣传期,第一奖励期为宣传期后10天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此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第二奖励期为10天至20天,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此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给予20000元奖励;第三奖励期为20天至30天,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此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给予10000元奖励;超过30天(含宣传期)搬迁的,不享受以上奖励。
(二)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单位验收合格后,每户一次性补偿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15000元及搬迁补助费2000元。
九、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后,需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助金。
(三)征收所有权不明晰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公证机构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四)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经武功县人民政府发文并予以公告后实施,由武功县城市建设征收补偿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附件:1.房屋征收补偿参考标准
2.房屋结构及装饰
3.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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