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310160231439/2025-0106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武政发〔2025〕21号 | 发布机构 | 武功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为切实加强燃煤污染源头管控,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功县2025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行动方案》、《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全县禁止销售和使用煤炭公告如下:
一、按照《武功县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要求,武功县全域为煤炭禁燃区,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煤炭。
二、全县境内所有企业(门店)经营户和家庭户严禁使用煤炭,改用电、天燃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全县禁止新建、扩建使用煤炭的设施设备,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坚决禁止购买、囤积和使用煤炭。
四、依法从严查处个人、企业销售煤炭的行为,坚决取缔煤炭经营场所,对检查发现在武功县境内销售煤炭的,发现一例,整治一例。严厉打击走街串乡、电话销售煤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所有进入武功县境内的煤炭运输车辆,须出示有效的煤炭运输合同等相关证明,无合法手续的煤炭运输车辆一经发现, 由相关部门一律依法查扣,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六、鼓励群众对非法经营销售,使用煤炭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七、各镇(街道)、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局等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责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切实抓好落实。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电话:029-37291009
武功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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