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310160231439/2026-0026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武政办发〔2026〕1号 | 发布机构 |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各镇人民政府,普集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武功县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8日
武功县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权利等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结合我县土地储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自然资源局通过收购、收回、征收、优先购买和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
(一)经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由所属镇办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现场核实宗地的准确位置、四至、面积、补偿等情况,确认土地权属清晰、取得程序合规、补偿到位后由所在镇办负责管护。已办理征地手续,但拆迁安置补偿尚未完成的储备土地,由所在镇办负责管护。
(二)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双方现场核实宗地的准确位置、四至、面积、补偿等情况,确认土地权属清晰、取得程序合规、补偿到位、依法解除土地他项权利后,由所在镇办负责管护。
第三条 储备土地的巡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镇办牵头,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储备土地的巡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和年度供应计划及储备地块的实际情况,负责明确和移交需进行巡查的储备土地,负责配合镇办依法查处储备土地上的违法占地和破坏土地行为。
镇办负责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储备土地巡查管理,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储备土地上的违法案件查处,负责统计汇总储备土地巡查管理情况。
第四条 储备土地的管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日常巡逻、值班守护,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政府储备土地的行为;
(二)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及已补偿的林木、建(构)筑物等;
(三)对涉险宗地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四)暂时不利用的地块,符合种植条件的,只能种植粮食等经济作物。不符合种植条件的,需整理通平,绿网覆盖,美化市容,减少扬尘污染,避免水土流失;
(五)其他与政府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储备土地管护的确定:
(一)管护的面积、四至,开始时间管护要求,以县自然资源局下发的管护通知为准。
(二)禁止镇办将储备土地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六条 受委托管护单位必须履行管护职责,确保无以下情形发生:
(一)政府储备土地上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建筑;
(二)非法利用政府储备土地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配合政府储备土地的清理、移交;
(四)其他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污染储备土地等严重损害政府储备土地的情形。
受托管护单位因看护管理不力,造成储备土地需二次清理补偿或影响市容市貌而产生费用的,由受托管护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条 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
(一)以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储备土地管护单位根据县政府相关会议、批示精神确定承租人,出租收益作为日常管护费用。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镇办应当与临时利用人签订储备土地的租赁协议或者临时使用协议。
储备土地租赁协议应当约定土地用途、位置、面积、四至界限、租赁期限以及租赁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条件、租赁价格、押金金额、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并明确不得转租。
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协议应当约定土地用途、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出借期限以及出借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条件、双方权利义务、押金金额、法律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并明确不得出租。
(三)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禁止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进行临时利用的,由临时利用人依据临时使用协议或租赁协议,向所在地镇办提出用地申请,镇办请示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四)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一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五)合同存续期间,因土地供应或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收回储备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镇办,镇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回土地;临时利用合同期满收回土地,或提前收回土地的,由镇办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理储备土地上的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六)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镇办承担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坚持储备土地巡查制度。中心城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由所在辖区的镇办、城管执法局、自然资源局定期组织开展储备土地巡查工作;中心城区范围外储备土地由所在辖区的镇办组织综合执法队、辖区自然资源所定期组织开展储备土地巡查工作,对发现储备土地上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各执法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要做好储备土地日常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块、面积、巡查情况及异常情况处理等。
附件:武功县储备土地移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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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武功县储备土地移交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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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武储土移〔 〕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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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名称 |
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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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四至 |
东 |
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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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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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内容 |
1、开展日常巡逻、值班守护,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政府储备土地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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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要求 |
1、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建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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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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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方(签章) |
年 月 日 |
接交方(签章)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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