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310160231439/2025-015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武政办发〔2025〕17号 | 发布机构 |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武功县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武功县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激励作用,提升在武注册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融资便利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功县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融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损失,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遵循“政府监管、专业运作、动态补充、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武功县主导产业中正常经营、成长性好、但缺少标准抵押物的企业获得信用贷款支持。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规模为10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到位。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政府指定部门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共同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按程序动态补充资金,确保专户资金余额满足业务开展需求。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用于支付“政担”合作业务中县财政应承担的代偿损失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或按相关规定终止设立后,风险补偿金存量余额的处置方案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合作机构、支持对象与业务范围
第九条 合作机构。
(一)合作银行。武功县域内驻县银行、浙商银行咸阳市分行。经县政府同意后可适当扩大合作银行范围。
(二)合作担保机构。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确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条 支持对象。纳入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的融资担保项目,其借款主体(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武功县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名单及分类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动态更新。
(二)所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支持方向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贷款条件。
(三)申请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四)申请贷款时已有融资余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优质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纳入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的担保业务,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优质企业不超过0.5%)。
第十二条 单户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优质企业单户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合作担保机构按照风险补偿资金10倍的规模为县域内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小微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
第四章 代偿补偿条件与标准
第十四条 对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金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一)担保项目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流程完成企业备案和贷款信息备案。
(二)借款主体及贷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三)合作银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四)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符合有关规定。
(五)不存在企业改变贷款用途、合作银行违规授信、借贷双方或担保方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的实际代偿损失,风险补偿金按照实际代偿损失金额(不含利息)的10%对担保公司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以1000万元额度为上限。
第十六条 代偿追偿。
(一)合作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后,应积极行使追索权,县级相关部门须予以协助。
(二)对借款人的追偿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的抵押物变现收入、合作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划资金以及通过法律途径追回的资金等),在扣除合理追偿费用后,剩余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在收到追偿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10%份额转入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五章 业务流程与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备案。对拟纳入“政担”合作风险分担范围的融资担保项目,实行备案制。未按要求完成备案的项目,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九条 贷款信息备案。合作担保机构在合作银行放款后1个月内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贷款信息备案手续。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向合作担保机构出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作为该项目纳入风险补偿的依据。
第二十条 不良贷款告知与代偿备案。
(一)当借款人发生逾期情形时,合作担保机构应于逾期10日内书面告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合作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后,须持合作银行出具的代偿证明材料,及时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贷款代偿备案。
第六章 代偿补偿申请与拨付
第二十一条 申请。满足代偿补偿条件的,合作担保机构须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代偿补偿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
(二)合作银行出具的代偿通知书及代偿支付凭证。
(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复印件。
(四)《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五)证明已依法采取追偿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立案通知书等)或证明材料(如有)。
(六)追偿情况报告及追偿费用凭证。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核与拨付。
(一)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完整、合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县委金融办,组织财政、审计、司法、行政审批、税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等县级部门以及行业专家召开评审会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项目备案情况、主体资格、代偿真实性、追偿充分性、损失确认及是否符合分担条件等。评审会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公示。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补偿条件的项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委金融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向专户管理单位出具《关于支付补偿款项的函》(见附件1)。专户管理单位在收到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承担的补偿款项(代偿损失的10%)从风险补偿金专户划转至合作担保机构指定账户。
(四)不符合处理。经审核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委金融办书面通知合作担保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委金融办跟踪合作担保机构追索情况,督促合作担保机构按比例将追偿款退回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暂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与合作担保机构对账,并及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五条 当风险补偿金赔付额达到100万时,县委金融办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级部门对相关风险进行研判,必要时对支持对象、业务范围等进行调整优化。
第二十六条 当风险补偿金赔付额达到300万时,暂停新增“政担”合作业务受理、备案。采取必要风险压降措施后,可再恢复业务办理。在暂停业务期间,对未到期贷款后续发生的风险责任继续按比例承担损失分担责任。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委金融办负责建立县级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县财政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主要职责为沟通风险补偿金运行管理及业务开展情况、分析研判业务风险、协调解决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八条 职责分工。
(一)县委金融办:负责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召集联席会议,指导督促县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落实责任,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及有关业务进行监督,做好风险监测、预警,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补偿申请审核、违规行为核查等工作。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风险补偿机制的运行,与合作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做好“政担”合作业务的备案审核、补偿申请受理与审核、台账管理、违规行为核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通报业务开展情况。协助融资项目尽调、风险监测、催收等工作。负责提供并动态更新本领域企业名单及分类信息。
(三)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做好资金筹集、拨付、核算、动态补充、资金监管等工作。
(四)县级有关部门:协助融资项目尽调、融资项目风险监测、催收等工作。
(五)合作担保机构:负责业务受理、尽调与评审、担保决策、贷后管理、风险预警、履行代偿、追偿、提交备案及补偿申请,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规范收费、按要求返还追偿款等。
(六)合作银行:负责独立信贷审核、放款、贷后管理、风险预警、出具代偿通知、配合追偿等。
第二十九条 企业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入信用黑名单,不再纳入支持对象。
第三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涉及违规套取的风险补偿金、终止合作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合作担保机构存在不规范收费的,在获得代偿补偿后未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或未按规定返还追偿款的,可暂停风险补偿。
第三十二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追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外,还将报上一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2025年12月22日至2028年12月21日。有效期届满时,若业务终结且对已发放担保贷款的风险补偿责任已履行完毕,风险补偿金专户剩余资金处置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武功县委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支付补偿款项的函(样板)
2.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台账
附件1
关于支付补偿款项的函(样板)
县财政局:
按照县政府常务会第××次会议研究讨论,××公司(合同编号××)符合补偿条件,请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承担的补偿款项(代偿损失的10%),合计××元,从风险补偿金专户划转至合作担保机构指定账户。
××××××
××××年××月××日
附件2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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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合同编号 |
贷款额度 |
合作银行 |
贷款利率 |
是否启动风险补偿金(补偿额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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