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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5-04-04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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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310160231439/2025-00670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武政办发〔2025〕5号 发布机构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各镇人民政府,普集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武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日

武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规范项目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巩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部令〔2019〕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指对项目区内的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土壤改良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及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功能正常、运行安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灌溉机井、输水管道、灌溉渠道、硬化道路、防护林网等设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项目法人代表,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委派或任命。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坚持“政府主导、镇村主体、群众参与、权责明晰”的原则,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要求,明确村级为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创新管护模式,保障项目持续永久发挥效益。

第六条  管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水利条例》《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管护行为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管护资金使用、责任划分、考核结果等信息需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保留影像资料备查。

(三)长效运行:建立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覆盖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到报废更新各环节。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要求

第七条  按照“县级指导、镇级统筹、村级落实”的总体要求,明确各级管护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全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基础设施管护办法;定期监督考核镇村管护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组织开展管护人员业务培训,推广先进管护经验。

(二)镇级人民政府: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管护责任主体,应成立镇级高标准农田管护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农业办、财政所、司法所负责人及项目区各村党支部书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级人民政府,配备2-3名专职管护协调员。审核村级管护方案,监督任务落实,每季度对各项目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协调解决管护矛盾,处理跨村设施维护争议;管理镇级管护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是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管护工作主体,应组建村级管护队伍,明确管护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日常巡查、维护及问题处置,建立完整的管护台账;定期召开村民会议,公示水费取费标准及管护资金使用明细;日常管护中,对破坏项目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拒不配合者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移交管理要求:

(一)移交内容: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项目法人需向管护主体移交资产清单、设备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修书等。

(二)协议签订:按照县政府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与镇级人民政府或项目村签订移交及管护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管护范围、技术标准、经费拨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三)移交验收: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需提前书面通知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在15日内完成基础设施现场的核查确认。若出现缺损或质量不合格,由管护主体提出整改要求,项目法人应在15日内完成修复并签订移交及管护协议。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各村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遴选管护人员。优先遴选熟悉农田水利设施、责任心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或村民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建立巡查台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管护人需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的岗前培训,熟练掌握设施维护、安全操作以及应急处理技能。项目区各村建立管护人员动态考核机制,实行年度聘任制,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

第十条  围绕防返贫监测户、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记账户或公益性岗位人员等重点人群,遴选管护人员参与日常维护。同时,支持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承包设施管护,签订绩效合同,按考核结果支付管护费用。

第三章 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十一条  总体管护标准:

(一)功能完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管护过程中应确保设施运行符合项目设计要求,无安全隐患,保证设施正常进行。主要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发现设施出现故障,维修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二)外观整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应确保井房墙面无污损、无涂鸦,渠道无杂物,路面不能碾打晾晒,基础设施周边环境要干净整洁。

第十二条  分类管护要求:

(一)机井管护

维护内容:管护员每月巡查一次井房及机电设备,发现井房屋顶防水层老化漏水、首部生锈、散水裂缝等问题,应及时修补,每次灌溉前对输水管道和出水桩阀门全面检查,对出水桩破损、管道漏水、阀门封闭不严要及时修补和更换,同时做好维修日志。

收费管理:以西宝中线为界,西宝中线以南大多数机井电机功率为22千瓦,按电度取费,每度电不高于1元,西宝中线以北大多数机井电机功率为37千瓦,按小时收费,每小时不高于24元。以上收费均包含日常的维修及管护费。

(二)渠道管护

维护内容:农灌前应清理渠道内杂草、淤泥及垃圾,及时检修闸门、斗门是否损坏;灌溉期间管护人坚持每天巡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检查渠道稳定性,对渠道破损处进行修补,对培土缺失段进行加固,确保群众正常灌溉。


斗长职责:斗长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负责协调灌溉轮次,调解用水纠纷;发现人为私自开口、毁坏衬砌渠道、盗用灌溉水时应及时劝导制止,禁止在渠道内外堆放秸秆、建筑垃圾等对执意破坏者及时报案并上报镇级人民政府。

(三)田间道路管护

维护内容:管护人员应坚持每天上路巡查,及时清理路面堆放、洒落的垃圾及杂物,修补路肩培土,填补道路裂缝,禁止超限车辆通行(限载10吨)等工作。如发现超限车辆通行,应立即进行劝阻,若车辆驾驶员不予配合,需及时上报至镇政府。

(四)农田防护林管护

林木养护:管护人员负责及时对树木整形修剪、防治病虫害,结合耕地非粮化政策要求,利用辖区内腾退出的苗木做好项目区新修道路两侧的树木进行补栽补植。结合生物质禁燃和露天焚烧工作坚决禁止群众在树木周围堆积秸秆及其他杂物,禁止乱砍滥伐树木等毁林事件发生。

第四章 经费保障及使用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移交后,前3年内由县级财政按照实施面积1元/亩/年标准拨付专项管护费,主要用于项目区道路、渠道的日常维护和防护林的补栽管护。3年以上的按照3元/亩/年标准拨付,重点支持设施老化修复及集中维护。资金拨付与管护考核挂钩,按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暂缓拨付。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可用于:管护人员补贴;小型工具购置(如铁锹、除草机)、耗材(水泥、沥青)采购。工具和耗材采购需登记在册,实行“一物一卡”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考核机制:

(一)县级考核:每年12月,县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管护工作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包括设施完好率(占比40%)、资金使用合规性(占比30%)、群众满意度(占比3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60~89分)、不合格(60分以下),考核情况计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二)镇级考核:每季度对各村开展检查,重点核查台账记录真实性、问题整改时效性;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村,约谈村委会主任并全镇通报。

第十六条  奖惩措施:

(一)奖励:年度考核优秀的村,优先申报省级“千万工程”示范村;管护人员表现突出者,授予“农田卫士”称号并给予奖励。

(二)惩罚:挪用管护资金的,追回款项并处以等额罚款;因管护失职导致设施报废的,依法追究村委会及管护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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