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310160231439/2024-0076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武政办发〔2024〕12号 | 发布机构 | 武功县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各镇人民政府,普集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武功县公租房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武功县公租房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县公租房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租房申请、审核、配租及退出等重点环节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长效化管理机制,提升公租房工作管理水平。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咸阳市公租房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咸住建发〔2024〕30号)、《武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武政办发〔2019〕5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的公租房申请、审核、分配、资格复审、动态化管理、退出等各项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分类保障、应保尽保”的原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筹抓好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责任监管,协调镇办做好申请受理、信息录入、资料提交等工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公租房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及复核、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优化程序、方便群众的要求,细化工作举措,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申请及条件
第五条 公租房保障范围包括以下家庭及人员:
(一)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中等偏下及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新青年、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含财政供养人员)在全县有稳定就业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三)经认定为全县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高层次人才;
(四)国家政策规定需保障的其他人员及家庭。
第六条 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租房,实行并轨运行和梯度保障。具有城镇常住户籍的低保家庭、低收入按低收入家庭保障。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含财政供养人员),按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县城镇常住非农户口;
2.已领取本县城镇最低保障金领取证或经本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家庭;
3.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本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县城镇常住非农户口;
2.符合本县政府划定的收入、财产标准;
3.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本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新就业职工、新青年、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含财政供养人员)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符合本县政府划定的收入、财产标准;
3.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本县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本人或家庭成员已享受本地区房改房、集资建房、经适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实物保障及名下有商业、公寓、库房等非住宅房产不能再申请公租房。
第七条 认定标准
(一)家庭人均收入线
1.低收入家庭。按照全县城镇低保家庭收入线(2023年城镇低保线680元)的2倍确定,全县低收入家庭收入调整为人均月收入低于1360元。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全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23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3217元)的80%上限确定,全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调整为人均月收入低于2881元。
3.中等收入家庭。按照全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23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3217元)上限确定,全县中等收入家庭收入调整为人均月收入低于3601元。
此标准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批准的特殊保障人员和家庭、经认定为全县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高层次人才,不受收入限制,按照三类家庭予以保障。
(二)具体实施办法
1.家庭类别:
(1)低保、低收入家庭(一类家庭);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二类家庭);
(3)中等收入家庭(三类家庭)。
2.租金标准:
经调查,我县商品房出租市场房租为9-12元/月/平方米,按照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似市场房租水平,根据地理位置,参照同地段房租,我县公租房租金标准为10元/月/平方米(咸阳市区、彬州市、淳化、旬邑、礼泉等县的租金标准为10-14元/月/平方米不等)。
3.确定租金:
50㎡(公租房面积)×10元(每平方米月租金)×12(月份)=6000元/年;
60㎡(公租房面积)×10元(每平方米月租金)×12(月份)=7200元/年。
4.确定实缴租金:
为减轻保障人房租缴费压力和减少办事环节,对保障人实行即缴即补原则,在保障人提交相关复审资料合格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年度公租房租金缴费等级审核单,确定公租房实际租金缴费金额。
一类家庭50㎡按照公租房租金的80%确定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为4800元(6000×80%),保障人实缴租金1200元/年;
一类家庭60㎡按照公租房租金的80%确定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为5760元(7200×80%),保障人实缴租金1440元/年;
二类家庭50㎡按照公租房租金的70%确定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为4200元(6000×70%),保障人实缴租金1800元/年;
二类家庭60㎡按照公租房租金的70%确定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为5040元(7200×70%),保障人实缴租金2160元/年;
三类家庭50㎡按照公租房租金的45%确定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为2700元(6000×45%),保障人实缴租金3300元/年;
三类家庭60㎡按照公租房租金的45%确定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为3240元(7200×45%),保障人实缴租金3960元/年。
(三)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我县住房家庭住房面积标准仍为人均低于19.2平方米。
(四)车辆及财产标准
1.低保、低收入申请人名下机动车辆,价税合计不超过9万元;申请人名下个体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9万元。
2.中等偏下收入申请人名下机动车辆,价税合计不超过11万元;申请人名下个体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11万元。
3.中等收入申请人名下机动车辆,价税合计不超过13万元;申请人名下个体注册(参股)资金不超过13万元。
第八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结合本县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合理划定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中等以下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及时调整更新面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公租房申请实行线上、线下受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微信程序进行线上申请提交资料,也可向所在地镇办进行线下申请,具体标准及提供资料如下。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申请人递交如下资料:
1.本县核发的城镇最低保障证明资料;
2.申请人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本;
3.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无住房证明等资料。
(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申请人递交如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本;
2.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无房证明,申请人的无工商证明,租房合同。
(三)新就业大中专院校学生、新青年、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申请人(含财政供养人员)递交如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本;
2.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无房证明,申请人的无工商证明,租房合同,劳务合同;
3.申请人在本县城镇缴纳养老或住房公积金、工伤、失业、生育、意外保险等资料。
第十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经济来源、工作现状和住房、婚姻、社保缴纳、名下车辆、工商注册等综合信息情况。烈士遗属、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模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时随同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可优先予以保障。
第三章 审核与公示
第十一条 公租房线上申请实行“两级审核、一级公示”。
(一)受理。申请人通过“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 微信程序,完成信息验证注册,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二)审核。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资格审核,通过“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中的“联审联查”功能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住房,申请人的工商注册、车辆状况信息比对联查。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并说明原因,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公示。
第十二条 公租房线下申请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
(一)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居住地所在地镇办递交资料。资料不齐全、不符合的予以及时告知。镇办应在受理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及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将申请人资料及信息一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递交;
(二)初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镇办递交的申请人资料和信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三)审核。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资格审核,通过“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中的“联审联查”功能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住房,申请人的工商注册、车辆状况信息比对联查。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并说明原因,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公示。
第十三条 资料审核和公示环节中,可通过走访调查、电话查询、信息比对或通过“陕西省住房信息平台”中的“联审联查”功能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申请人工商注册、车辆状况信息联查,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符合政策进行相应保障。各级审核部门在审核时必须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审核单位盖章,未通过的要写明原因签字、盖章后退回。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申请查询或线下受理点查询,了解申请、审核、公示等情况。
第十四条 结果公示实行县级线上公示。线上、线下申请、审核完成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利用“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中的“联审联查”进行信息比对、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或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线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线上、线下同时受理,参照市级审核程序设定县级申请、审核层级,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审联查联动工作机制。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六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信息一律进入“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实行排队轮候,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申请人在轮候期间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申请地镇办如实提交书面资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十七条 轮候期间超过5年的申请人,给予符合租赁补贴发放的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缓解申请人租房压力。租赁补贴实行县级统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度定期核发一次。发放标准以申请人为单位,参照县财政状况和县城商品房租情况综合确定发放金额,每两年变动一次。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待分配房源。公布的内容包括拟分配房源的地段、户型、面积、套数等情况。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轮候申请人的资料通过“陕西省住房信息平台”中的“联审联查”功能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申请人工商注册、车辆状况信息联查比对或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分配前复核,复核通过后确认配租资格,分配前复核不通过的取消保障资格并告知申请人。资格确认轮候名单应在分配前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轮候名单包括申请人姓名、轮候编号、优先条件信息。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配租:
(一)革命烈士家庭、退伍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人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经认定为全县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高层次人才;
(四)全县范围内国家、省、市、县级道德模范,“中国好人”、“陕西好人”、“咸阳好人”、“武功好人”等;
(五)失独家庭、孤儿、消防救援人员、优抚对象及其他需要救助的住房困难人员;
(六)县级部门批准居住在濒临倒塌危房的临时过渡家庭或急需救助、急需办理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按照三类家庭予以保障,住房困难需求得到缓解立即腾退公租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低楼层配租照顾:
(一)家庭成员中具有重度残疾(一到三级视力、肢体残疾)
(二)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70岁以上;
(三)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
上述申请人配租需亲属作为监护人,监护人不纳入审核范围,但应履行监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顺序以“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轮候库轮候号为唯一顺序。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以申请人为单位分配。有户型区分的小区分配保障人家庭人口与户型面积应相匹配。原则上单身人员和家庭成员2人配租一室一厅,家庭成员3人以上的配租二室一厅,具体配租结果按照小区实际面积户型情况确定,分配入住后期管理中可适度调整,以缓解保障人居住压力。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选房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选房时间、地点及申请人名单提前3天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通过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50人以上的集中选房,现场邀请纪检、公证、群众代表等相关单位参加,公证部门及相关单位对选房过程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选房结果进行监督;50人以下的选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行实施,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选房结果通过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实物配租选房结果上传“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确保“人房对应”。实物配租的次月租赁补贴停发。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已签订实物配租选房通知单的,在选房当天未进行选房或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视同放弃选房或实物配租,取消申请人相应资格。
第二十八条 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全省只能享有一套公租房,不得重复保障。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已通知实物配租选房的轮候申请人进行清理,两次未进行实物配租选房满五年的申请人,清退出轮候库并取消相应资格。
第三十条 申请、审核、配租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中介、咨询公司他人有偿代办的取消相应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 按照公租房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已实物配租的保障人的申请、配租、合同等资料,移交于公租房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将移交的保障人资料与后续物业管理资料整理形成“一房一档”,存档保存管理。
第五章 租赁与年度复审
第三十二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配租后的保障人签订《武功县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合同期为三年。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用途、使用要求、租金缴纳金额、公租房退出等后续管理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实物配租保障人持《武功县公租房租赁合同》和公租房租金凭证在20个工作日内前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入住和领取房屋钥匙手续。逾期视为放弃,退回公租房另行分配,取消保障人相应资格。
保障人在入住前,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武功县公租房租赁合同》,同时按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水、电及物业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承租期间保障人须爱护并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改变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等。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交纳公租房租金。
第三十四条 租赁期间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
(一)保障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县获得其他形式的公租房或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
(二)保障人工商注册、车辆,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发生变化而超出保障范围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三)将公租房转让、转租、长期空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
(七)租赁期满,未缴纳租金或超过三个月未进行复审的;
(八)失信人员;
(九)经有关部门核实为虚假资料、中介、咨询公司或他人有偿代办骗取或套取公租房的;
(十)将承租的公租房或保障人信息故意泄露给他人、中介或咨询机构,被其他不法人员利用出现在抖音、微信、网站等虚假宣传广告中,造成其他群众上当受骗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职责:
(一) 申请人为城镇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由县民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 申请人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由镇办审核确定。
(三)申请人住房情况由县房管部门审核确定。
(四)申请人车辆情况由县车管部门审核确定。
(五)申请人工商信息情况由县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定期入户走访调查和水电表走读、门禁人脸识别等管理手段加强对保障人的日常动态化监测,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记录好巡查台账。发现上述违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要求做好复审工作,公租房实行三年一审三年一签。应复审保障人提前三个月提交资料进行复审。
应复审保障人递交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复审资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陕西省住房信息平台”中的“联审联查”对保障人收入、财产、工商注册、住房状况等进行信息比对,对保障人提交的复审资料及保障条件进行审核。
第三十八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人继续予以保障进行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及时告知调整公租房租金或退出。
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调换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因家庭人口变化、年龄、身体原因,需在本小区进行公租房调换,依照第二十三条执行并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
(二)小区间的调整,需满足就业、子女就学、重大疾病就医等条件并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
(三)因公租房质量原因的调整,需公租房物业管理企进行核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同等条件下调换;
(四)首个合同期内不得进行调整,调整前需完成年度复审。
第四十条 复审资料应在续签合同完成后,按照“一房一档”管理装入档案存档。
第六章 退 出
第四十一条 退出的保障人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结算租金和物业、水、电、气等费用,如有水、电、气有结余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明细登记,与后续配租保障人交接。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以下标准对退出的公租房进行验收并登记:
(一)破坏公租房结构的要责令其进行恢复;
(二)对公租房设施、设备(门、窗、供暖、供水、瓷砖等)造成损坏的要进行修复或照价赔偿;
(三)马桶、洗涤盆、水龙头、灯泡、开关、插座等易损易耗品,人为使用造成损坏、破坏的要更换或照价赔偿;
(四)不影响二次使用的墙体轻微掉皮、贴纸、贴画、空调孔等不在恢复或赔偿范围;
(五)打扫干净公租房室内,不得留有垃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一)(二)款要求退房的,因客观或实际原因暂时无法退出的,可设置三至六个月搬离期。搬离期满,拒不腾退的补齐不符合条件之日起市场化租金差价,市场化租金后仍不腾退,实行市场化租金标准并逐年递增直至退出。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三)至(十)款的,责令其退房,超过3个月未腾退公租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委托其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清退的将列入全县公租房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 监督监管
第四十六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公租房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人员原则上不得纳入公租房保障,建立县级公租房黑名单制度,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及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及时清退,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及其子女将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资格。
第四十七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公租房申请、审核、公示、保障和资格复审、退出、房屋使用等环节资料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和信息定期及时上传工作,保证资料、数据完整、准确。
第四十八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镇办公租房受理窗口、办理点应公开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政策,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政策宣传,增强群众知晓率。优化工作程序,理顺办理流程,明确政策条件和工作指南,确保社会面工作有效开展。面向社会公布申请受理、政策咨询及举报电话,及时解释政策和查处群众投诉举报。
第四十九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县城商品房租情况,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市场房租水平的原则,综合考虑保障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辖区公租房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 公租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收到租金计提20%用于公租房的维修、管理、租金补贴、物业费补贴等费用,剩余80%租金足额上缴县财政。提取上限为建筑面积房租的20%,提取足额时停止计提,停止计提时收到租金足额上缴县财政。
特困群体和优抚对象等租金的减免,由所属镇办核实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公租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县财政,严禁任何部门及个人挪用、滞留、截留和违规使用。
第五十一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租房长效管理机制,会同纪委监委,坚决查处工作人员在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轮候分配、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优亲厚友、提供虚假证明、违规操作等违规违纪问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移交,严厉打击处罚社会诈骗和中介、咨询机构及个人非法敛财、发布代办广告等违法乱象,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武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武政办发〔20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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