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310160231439/2025-010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武政办发〔2025〕10号 | 发布机构 |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我县科技事业的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武功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7日
武功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1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咸阳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咸财教文〔2025〕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武功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县科技事业发展,实施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提升我县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中、省、市下达并纳入县级预算统筹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县级财力情况核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会同县科技局商定资金安排框架,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县科技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我县整体工作部署和年度重点任务,拟定当年资金使用计划框架,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评审、项目考察;负责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的管理、年度预算执行、跟踪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预算绩效和资金合规使用等方面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实现。
第三章 支出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贯彻中省市科技领域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安排需要支持的事项。
(二)重大科技创新专项。围绕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加快西安-咸阳创新驱动一体化,支持域内外高校院所成熟度较高、具备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武功;围绕武功县重点产业链,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汽车零部件、通用设备、装备制造、设备智能化、信息技术等未来发展领域,实施重大技术预研与产业创新计划,抢占发展新赛道。
(三)重点研发计划。聚焦我县传统产业深度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结构性调整重点领域,以及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医疗卫生、公共安全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支持技术攻关、概念验证、技术中试等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产业化,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持续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
(四)创新能力支撑计划。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在武功布局建设“基地”、“网络”;支持科技人才和优秀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针对性、时效性、前瞻性研究;支持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环境优化,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五)科技项目管理。支持投向涵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主体培育、科技政策研究、科技成果项目路演与赛事、评审考察活动、科技项目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工作。具体安排根据我县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以及项目申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六)知识产权专项。资助我县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重点行业中有较强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项目等。
(七)政策性奖补。主要兑现县委、县政府或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或出台的科技领域奖补政策。
(八)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一)事前资助。指由财政在项目立项后核定专项资金预算,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二)事后补助。指项目承担单位已先行投入研发资金开展工作,对其支出费用、取得绩效等进行审计或评估,在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三)科技+金融。探索“先投后股”等资金拨付新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推动更多金融资金资源向科技成果转化聚集。
(四)政策性奖补。为了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依据县委、县政府或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或出台的相关科技政策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个人等主体进行的一种奖励或补贴措施。
具体支持方式根据科技研发活动及资助项目属性确定。
第九条 采用事前资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单位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条 采取事后补助项目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不得直接设置补助对象为科技管理部门的后补助项目。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事项,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补贴,以及中省市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科技管理专项是指县科技局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事业发展而支出的费用。支出范围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主体培育、科技政策研究、科技成果项目路演与赛事、评审考察活动、科技项目管理系统运行维护以及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科技管理专项由县科技局编报预算,县财政局核定。
第十二条 以上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等相关规定如遇中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县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情况、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绩效评价等编报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由县科技局根据全年资金使用计划框架,联合县财政局发布当年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采取申报-评审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指南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预算安排及实施期限等进行资料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5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二)项目评审。由县科技局按照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和答辩,对项目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因素进行论证,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对采取“以演代评”“以赛代评”等方式进行选拔的项目,应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县级科技计划项目考察工作,并根据项目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方式及额度建议。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额度
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尽快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县科技局应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在收到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将全部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政策奖补资金,可提前报送并核对拨款信息,加快拨付速度。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以合同约定任务为依据开展验收工作。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程序上报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经审批后调整项目计划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绩效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项目预算事前审核、项目支出事中监控、项目绩效事后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八条 对于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县科技局组织清查处理,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县级财政国库。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二十一条 县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或项目立项时,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成本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提高政策制定、项目立项的科学性。预算或项目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目标跟踪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绩效结果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效果突出的专项资金项目类别应加大支持力度,持续予以支持;评价结果较差的专项资金项目类别应采取缩减支持规模、取消项目类别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县科技局应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工具,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配合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建立健全负面清单管理机制,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本办法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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