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310160231439/2024-0125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各镇人民政府、普集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我办起草完成了《武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以及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9月30日(星期一)12点前,将意见建议盖章后回复至武功县数据服务中心,无意见也需回复。
联系人:赵 阳 联系方式:029-37292709
邮 箱:wgxxxb709@163.com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武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投入、管理、运行成效,避免重复建设,节约财政资金,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陕西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陕政办发〔2022〕19号)、《咸阳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咸政办发〔2023〕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专项资金投资的新建、续建、改建、升级改造、运维及购买服务等各类用于支撑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政务信息网络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资源库、网络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等领域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软件系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及其运维服务、第三方服务。
(一)基础设施是指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政务专网、政务云、数据中心、互联网接入、安全防护软硬件等通讯设施设备,各类视频、音频、空气质量、雨量、光照、风速风向、无线电探测等各类环境感知设备。
(二)软件系统包括公共支撑平台、通用系统、专业系统。其中,公共支撑平台是指为信息化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通用系统是指普遍公用的信息化系统;专业系统是指各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化系统。
(三)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指基于信息化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数据利用等各种辅助服务。
(四)第三方服务是指配套项目的设计、监理、测评、安全等服务。
(五)运维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撑;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包括项目规划、申报、审查、复核、招标、实施、验收及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武功县数据局是全县信息化项目的政府主管单位。县国家保密局、发改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县数据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一规划、项目方案评审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参与项目验收等工作;
(二)县发改局参与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工作;
(三)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工作;
(四)县国家保密局负责配合涉密信息化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五)县财政局参与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管理、采购监管及绩效评价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安全等级保护评价工作;
(七)县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计工作;
(八)项目申报(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申报、审批、建设等工作,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统筹与共享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安全可靠”原则,坚持“整合存量、推动共享、规范增量、强化审批、全生命周期管理”发展思路,推动全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络通、系统通、数据通”、数据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共享交换。
第七条 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网络链路除上级部门专门要求或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必须依托全县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或内网开展集约化建设,杜绝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软硬件应优先采用安可替代产品,依托县中心机房集中部署,硬件由县数据局进行统一维护管理,软件系统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维护管理。
第八条 全县的基础数据库、电子政务内外网络、光纤资源、机房等基础性建设项目,网上协同办公等通用信息化系统,视频监控等环境感知类项目要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各部门和单位需要依托互联网办理的业务要部署在县中心机房,通过统一的安全设备接入互联网。
第九条 目前全县已有机房和专网的部门,不得继续扩建,分阶段逐步整合到县中心机房和电子政务网络,没有机房和专网的部门一律不再新建。除县中心机房和电子政务网改造扩容之外,县财政不再另外安排其他机房和网络建设资金。
第十条 全县电子政务网络由县数据局统一规划建设,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接入网络。有网络接入需求的部门和单位,向县数据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审核后通过安全方式接入。各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内部网络的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信息化项目应进行数据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共享和扩大知悉范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关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行业规划要求,于本年度9月底前向县数据局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提交《武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同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软硬件清单和投资概算等。运维类信息化项目申报时提交信息化运维项目计划书。县数据局负责于当年12月底之前向县政府提交《武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年度汇总表》,报县政府审定。
项目申报(使用)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建设地点、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及设备清单,需包含集约化建设、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及型号、数量、单价等内容;运维类项目提交运维实施方案。
(三)其他资料。与项目有关的规划、批示、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跨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形成统一方案。方案要明确各部门业务与项目总体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方案确定以后,由牵头部门负责项目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应当经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项问题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要求,同步规划信息安全保障方案。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保密资质并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密人员签订相关保密合同。所有信息化项目应当在验收前完成系统的等级保护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工作,相关费用需计入项目概算中。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由县数据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资金来源、项目绩效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县数据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全县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未经审批或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县财政局不得安排项目资金,不安排集中采购,县行政审批局不得进行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对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亟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1个月向县数据局提交《武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等,由县数据局、发改局、财政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追加至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对已纳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程序开展立项、审批、招投标等工作。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未按照要求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建设,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涉及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类信息化项目(网络链路类、运维服务类及第三方服务类信息化项目除外)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所需资金纳入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负责,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建。
第二十四条 项目招标完成并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合同副本(含软硬件报价清单)等资料报送县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建设内容的,应在实施变更前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县数据局提出变更申请,报送项目变更方案,并附变更相关依据文件、支撑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县数据局对项目变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实施时间6个月以上或跨年度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每月向县数据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由县数据局统一负责汇总后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发改局和财政局。项目逾期未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备,依据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归县政府所有,应当共享至全县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根据条件,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软件系统竣工后,中标单位应当无条件提交软件系统开发各阶段文档、全部源代码、数据库账号及密码等,无条件配合该信息系统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对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网络安全及密码管理相关要求,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网络链路类、运维服务类及第三方服务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竣工及试运行期满后,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县数据局报备;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县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未按照要求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的原则上不予验收,县财政局不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验收资料应当包括密码应用方案、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数据共享开放、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及验收合格报告副本报县数据局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责令承建单位根据验收意见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不能整改的,县财政局停拨工程进度款,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追究承建单位相关违约责任。对造成损失的,违约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项目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由县审计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项目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由县公安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依据财政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县数据局和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信息化项目管理各部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三十七条 县级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信息化项目申报、建设中,虚高编报项目预算金额、提出不合理资源需求、不按项目建设方案执行、拖延系统对接及数据共享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网络数据安全事故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县财政局暂缓安排项目单位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
2.武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汇总表
附件1 武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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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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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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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依据 |
计划建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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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类 |
¨软件开发类 ¨硬件采购类 ¨集成类 ¨网络链路类 ¨运维服务类 ¨第三方服务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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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方式 |
¨政务云平台部署 ¨本地化部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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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网络 |
¨互联网 ¨政务外网 ¨专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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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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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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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资金(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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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万元) |
专项资金(万元) |
自筹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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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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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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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局意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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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副县长意 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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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县长 意 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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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长 意 见 |
年 月 日 | |||||
说明:建设依据包括上级文件、政府批复、业务需求等;审批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将审批资料向县发改局、财政局进行报备。
附件2 武功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汇总表
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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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分类 |
建设依据 |
预算 来源 |
预算 金额 |
主要建设 内容 |
部署 方式 |
运行网络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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